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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评价改革应把握“三个关系”

作者:蒋洪新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4:32点击:

教育评价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指挥棒,决定着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继中央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之后,我省近日出台了《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明确了“任务书”和“路线图”。高校作为推动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的实践主体,应把握好破与立、唯与维、外与内的关系。

妥善处理“破”与“立”的对立统一  

改革创新的实质就是“破与立”的过程。《实施方案》坚持“破立结合”原则,既为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擘画了蓝图,也为破解教育评价中的现实难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的实践中,高校必须以《实施方案》为纲,推动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的更新升级和有机重塑。在理念上,应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坚持破中有立、破立并举的思路,坚决克服有碍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的路径依赖、惯性思维。比如要下大力气消除以往“粗放式”发展下唯指标、唯数据的评价思想;在路径上,应系统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改革现有制度体系中存在的导向不合理、方法不科学等问题;比如开展人才“帽子”清理治理计划,优化整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科研评价改革计划,不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在制度上,应重点以人事制度、科研评价等教育评价问题相对显性和集中的领域为突破点,系统做好职称评审、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积极构建既符合学校现实需要又契合时代要求,覆盖更广泛、体系更健全、评价更科学、支撑更有力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  

准确厘清“唯”与“维”的辨证关系  

“唯”是唯独,强调绝对化、形式化;“维”是多维,主张多样化、多元化。以“五唯”为特征的评价体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处于赶超式发展阶段选择应用一些可感可见、易赶易超的客观化、数量化指标,有其历史必然性。然而,在创新、卓越、引领成为国家和社会战略抉择的新时代,“五唯”评价标准显然已不合时宜。因此,推进教育评价改革,一方面,应回归教育本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在评价导向上聚焦立德树人,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突出“师德第一标准”“育人第一业绩”,健全教师荣誉制度,落实“一票否决”制;在评价内容上强化系统考量,形成师德师风看表现、教书育人看实绩、科学研究看质量、社会服务看贡献等多维一体的综合评价体系,防止以偏概全;在评价方法上注重科学有效、质量为先,采取分类别、分层次、分学科的分类评价,探索以质量为导向的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长周期评价制度,摒弃“重数量轻质量”“SCI至上”等倾向,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着力构建多元、多维的教育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应充分把握好从“唯”到“不唯”的尺度。既要重点破除和改革“唯”带来的不科学、不合理,又不能简单机械地以“不唯”来取代,应以全方位综合视角平衡好“度”的问题,把握好质与量的关系,突出学科特色、育人质量和社会贡献。高校应结合自身办学特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设置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评价标准,设置“代表性学术著作”“代表性文艺作品”“代表性专利转化”等指标,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贡献度。

统筹推进“内”与“外”的衔接互洽  

教育评价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教育系统内部的改革创新,也需要社会评价的系统性变革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一方面,应规范内部评价,不断完善教育评价改革的内部制度体系。从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出发,全面加强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统筹行使高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等职权;探索建立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模式,实施教育阳光服务评价、干部考核网上测评、后勤服务满意度测评等师生广泛参与的评价制度,从而激励高校内部职能部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形成“人人参与评价、人人接受评价”的文化氛围。  

另一方面,应借助外部评价,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化教育评价机制。成立大学理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校友理事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广泛吸纳社会各层面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充分听取各评价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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