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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伊慧:扎实开展回访教育 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

作者:周伊慧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4日 10:38点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案件查处力度持续加大,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分处理的人员维持在高位。这些人员大多数是党内同志,受处分处理后仍然在不同岗位上履职,依然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


扎实高效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是完善监督体系、强化日常监督的题中之义。充分发挥其教育人、转化人、挽救人的作用, 着力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彰显监督执纪的治本功能,能够帮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从而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症下药,突出回访教育精准性。开展回访教育应明确回访对象,将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必访对象,将对处分不服、对组织产生对立对抗情绪的党员干部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应明确回访内容,全面系统了解受处分人员违纪性质、处分类型、个人表现等,以便精准把脉、对症下药;应明确回访重点,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受到重处分人员,深入了解他们的认错改错态度以及对组织处分的反馈意见等。对受到轻处分的人员,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受处分后仍有不良情绪和表现的,及时敲响警钟。对压力大、情绪低的,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解开心结,变“畏于作为”“怠于作为”为“敢于作为”“善于作为”。


治病救人,突出回访教育全面性。应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实际情况,督促其所在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重案件处理,轻事后回访”。可采用常规回访、重点回访、专项回访等多种形式,采取听、谈、评、帮等多种方式,将回访教育与日常工作、处分决定执行、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相结合。在回访中,注重了解受处分人员是否反省深刻、吸取教训、整改到位;听取相关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评价及反映,了解受处分人是否存在思想包袱较重、情绪波动较大、影响工作积极性等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所在单位是否存在变相“保护”受处分人员等问题,确保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坚持以理服人、以纪教人、以情感人,耐心听取受处分人员意见,帮助其剖析原因、总结教训、解决现实困难,使其重新燃起干事创业的热情,体现纪法监督的硬度、批评教育的力度、组织关爱的温度。


严管厚爱,突出回访教育延伸性。应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党员干部知错改错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强化回访教育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及其他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回访一人,警示一片”的显著成效,持续释放执纪从严的强烈信号。同时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教育帮扶,使回访教育见真章、出实效。强化回访成果运用,把回访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提醒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影响期满后的受处分人员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范围,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者建议按组织程序大胆使用。


建章立制,突出回访教育长效性。通过开展回访教育,督促案发单位分析案发原因,深入查找制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建章立制、堵住漏洞。要坚持“谁查处谁回访”原则,建立健全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构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联动工作格局。应及时将回访教育的成功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出台相关规则办法,从回访对象范围到工作组成员构成、从方案制定到具体实施、从工作程序到成果运用,对每一个环节予以明确规范,以有效解决不想访、不会访、不敢访、随意访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从而转变认识偏差、转化畏难情绪、转换工作作风。要加强源头防控、坚持惩戒并重,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不断提高回访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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