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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

【参考资料】陕西师范大学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实施办法

作者:规划科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10:53点击: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提升学院(含研究院所、中心,下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模,扩大学院的社会声誉,增强其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陕西师范大学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第三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学科建设为龙头、队伍建设为重点、科学研究为支撑,构建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引导学院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学院的社会声誉与服务社会的能力,提升学院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效率优先原则。以质量为核心,加大标志性指标权重,强化重点建设,鼓励重点发展。

2.客观公正原则。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第三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构建多维评估模型,通过数据整理和统计程序,量化评估学院绩效。

3.分类评价原则。根据文、理学科和实践性学科的特点以及各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适当的分类评估,并在指标设计与权重赋值上予以区别和侧重。

4.动态发展原则。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社会需要,特别是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评估的指标体系与核算办法,引导学院内涵发展。

   

三、指标体系

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评估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规模、社会声誉与社会服务。其中,“学科建设”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10%,包含16个二级指标;“队伍建设”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15%,包含40个二级指标;“科学研究”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20%,文科包含24个二级指标,理科包含17个二级指标;“人才培养质量”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10%,包含39个二级指标;“人才培养规模”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40%,包含6个二级指标;“社会声誉与社会服务”指标权值占总津贴的5%,包含15个二级指标。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四、核算办法

   

1.学院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以及社会声誉与社会服务根据学院实际得分核算。其中,同一项目或同一人在同一模块的计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累加。

2.学院的科学研究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依照如下办法核算:

第一,根据人事处《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6]16号)、《关于职称评审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师人[2010]199号)以及《〈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师人[2012]10号)文件的规定,以副教授为标准人作基准,计算各学院标准人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折算比例为2:1:0.4:0.1,其中音体美、外语的折算比例为2:1:0.2:0.1

第二,学院的基本科研任务是标准人人数×1分。

第三,超额科研量 = 实际科研量 - 基本科研量;科研投入产出比 = 超额科研量 ÷ 学校5年投入的年平均值。

依据上述办法,核算各学院科学研究绩效津贴。

3.学院的人才培养规模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任务的基础上,依照如下办法核算:

第一,核算各学院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模。《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一般学院的生师比为18:1,艺术、体育类学院的生师比为11:1

学院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模为专职教师数量×18,其中艺术、体育类学院的基本规模为专职教师数量×11  

第二,各学院的人才培养总规模为:培养学生总数 = 本科生人数 + 硕士生折合人数 +博士生折合人数 + 公共课课时量折合后的学生数。

民族教育学院的人才培养规模以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数为核算依据。  

第三,根据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的规定,以本科生为基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折合比例为1:1.5:2

第四,本科生公共课的折算办法为:学生数 = 本科生公共课课时量÷320×18;研究生公共课的折算办法为:学生数 = 研究生公共课课时量÷240×18

第五,学院人才培养规模的超额量 = 人才培养的总规模 -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模。

依据上述办法,核算各学院人才培养规模的绩效津贴。

   

五、组织实施

1.相关学院、职能处室按照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基础数据,发展规划办公室对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进行核算,经主管规划、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发放。  

2.发展规划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与有关学院、职能处室协商后,对指标、权重进行适度微调。

3.学校根据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发放的实际情况可对之作适当调节。  

   

六、附则

1.本办法经201410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自20141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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